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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商务委网站 日期:2017-09-12

各区商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放管服”改革,完善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第954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机构

  市、区商务委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监督检查机构(简称“检查机构”)。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检查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抽查要求

  检查机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不定向抽查:检查机构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生成抽查名单。

  定向抽查:检查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联动系统中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的企业,以100%比例生成抽查名单;检查机构也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抽查企业。

  现场查验的比例不低于抽查企业总数的20%。

  原则上抽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年度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安排一次。

  三、检查文件材料

  检查时,检查机构依据《备案办法》二十一条内容可依法查阅或要求被检查人提供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商事登记证明材料;

  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仅限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修正案;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时的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资方资质、高管要求等相关材料;

  6、检查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

  四、依举报和其他部门建议检查

  检查机构应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商务举报投诉热线12312、电子邮件及邮寄地址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或者其他部门、司法机关提出的监督检查建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存在违反《备案办法》行为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市商务委接到的上述举报或建议,应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反馈市商务委。

  五、检查结果公示

  检查机构应制作检查工作记录表,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检查机构应将处罚情况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有关要求

  各检查机构应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和本通知,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主动对接同级审改部门,将备案监督检查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各检查机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主动协调同级法制部门,做好检查人员的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证制发、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检查人员现场查验时应出示《北京市行政执法证》,遵守我市商务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相关规定。

  各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域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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